(2015)馆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安、刘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安,刘改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馆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忠民,该社路桥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志安,农民。被告刘改兰,农民。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志安、刘改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查明:2011年3月24日被告张志安由其妻子刘改兰做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元,用于养鸡,约定月利率0.99%,借款期限二年。该款借出后,被告累计归还利息544元,截止到2015年3月10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元,利息1154.4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张志安当庭给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元,利息175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志安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