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英玲与韦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英玲,韦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韦英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继宝。被执行人韦经明。申请执行人韦英玲与被执行人韦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经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英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86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经明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显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