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武煌犯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武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81号罪犯周武煌,别名周阿才,化名陈明、陈信诚,男,1952年1月2日出生,台湾省高雄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周犯犯制造毒品(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武煌于2001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其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3月8日作出(2006)莆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莆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8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7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武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武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