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永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25号罪犯陈永远,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永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