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经进一步了解,就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久,被告就到工地打工,对怀有身孕的原告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特别是原告生育婚生女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还因经济问题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发生争执,并把尚在坐月子的原告赶出家门。至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林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林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予以抗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2月10日在平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间感情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时原告的陈述为凭,佐证在卷,可资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才一年多,夫妻间的共同生活需要时间磨合,因家庭琐事争执在所难免,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珍惜这个家庭,夫妻间尚有和好可能。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