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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桑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张建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建军。原告张建伟为与被告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桑建军支付原告张建伟货款人民币116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丽水城区从事烧烤原料批发零售业务,与被告有常年购销关系。2009年12月19日,被告来店购货后,经结算,尚欠货款11629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周转正常后即予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建伟货款人民币1162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桑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