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潘影与许吉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影,许吉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11号原告:潘影,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吉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影与被告许吉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影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