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经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经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陈某,务农。被告于某甲,务农。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共同语言。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于某乙,现已就业。原告陈某曾于2011年3月14日起诉离婚,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5月4日第二次起诉离婚,因原告陈某未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2012年12月29日第三次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11月18日撤诉。此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已分居多年。原告无婚前财产在被告处,被告婚前财产有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打磨村65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乳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乳集建90字第124801**号)。原告陈某主张婚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修建厢房,被告予以否认。经法庭释明,原告放弃对装修费用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市场价值的评估,对该房屋装修费用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不主张权利。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两台(一台牌子为海尔,另一台无牌子)、29英寸康佳电视机一台、苏泊尔电压力锅一个、美的电饼铛一个、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原告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同意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并已将上述财产除联想台式电脑外送回被告于某甲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打磨村65号的家中。原、被告婚后无债权及债务。被告主张婚后有存款约3万元,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存款已经用于儿子读书、支付房租以及日常生活花费。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案为证。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公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生活应当以夫妻二人存在感情为基础。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虽系自主结婚,但二人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陈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陈某放弃对被告婚前所有房屋装修费用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且不主张权利,系其对本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婚后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两台(一台牌子为海尔,另一台无牌子)、29英寸康佳电视机一台、苏泊尔电压力锅一个、美的电饼铛一个、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原告陈某自愿放弃主张权利,本院亦予以准许,上述共同财产归被告于某甲所有。被告主张婚后有存款3万元,对此主张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二、被告于某甲婚前财产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打磨村65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乳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乳集建90字第124801**号)归被告于某甲所有。三、婚后共同财产洗衣机两台(一台牌子为海尔,另一台无牌子)、29英寸康佳电视机一台、苏泊尔电压力锅一个、美的电饼铛一个、联想台式电脑一台归被告于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昱倩人民陪审员 于振波人民陪审员 于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