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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建武诉潘伟军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肖建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武诉被告潘伟军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建武负担。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