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肖建武诉潘伟军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肖建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肖永明,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武诉被告潘伟军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建武负担。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