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晓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晓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3号罪犯万晓茵,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作出(1999)渝法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晓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9月21日,本院以(2007)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6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1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2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万晓茵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晓茵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晓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晓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