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贵州省黄平县人,住丹寨县****廉住房,系****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0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3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账号为607147001200******内有存款3597.6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账号为607147001200******的存款3500元,清偿其所欠的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