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86号原告:蓝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慕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