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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