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罗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唐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