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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薛长江与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伊行初字第6号原告薛长江,男。被告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原告薛长江诉被告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薛长江要求被告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赔偿误工费182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37.50元。该案已经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翠行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被告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一次性给付原告薛长江赔偿款51560.00元。此行政赔偿案件已结案。本院认为,原告薛长江诉被告伊春市公安局乌马河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已经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翠行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结案,时隔多年,原告薛长江又以此为由提起赔偿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法律情形,应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及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腾阳审 判 员  刘柏林代理审判员  高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香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