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被告涿州市冀安驾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涿州市冀安驾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剑锋,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冀安驾校。法定代表人林淑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谢鹏,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与被告涿州市冀安驾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三中西侧104亩校园及设施作为训练场地,被告提供训练用车、各种器材,教学管理及考试办证等一切事宜,被告每年六月底前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合作期限为十年。协议签订后,被告交纳了第一年的20万元管理费,并进驻我校开始经营,到第二年六月底前,被告未能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经我单位多次催要未果,我校按约定终止了协议,但被告以经济补偿为由拒不撤离场地,现协��也已到期,我校要求参照原协议管理费的标准赔偿我方经济损失并无偿返还我单位场地及设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本院认为,涉案地块于2009年12月7日已经拍卖由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权,故原告以返还原物为由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