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泮建兵、马牡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平。委托代理人蒋武君。被执行人泮建兵。被执行人马牡丹。被执行人吴立云。被执行人胡永芬,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泮建兵、马牡丹、吴立云、胡永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台仙商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泮建兵、马牡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并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吴立云、胡永芬对被告泮建兵、马牡丹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泮建兵与被执行人马牡丹系夫妻关系。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泮建兵、马牡丹、吴立云、胡永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泮建兵、马牡丹、吴立云、胡永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