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陆满增、陆某与杨帮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满增,陆某,杨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陆满增,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陆某(曾用名杨某),女,2001年2月17日出生,侗族,学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杨帮忠,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陆满增、陆某与被执行人杨帮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满增、陆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帮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负担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鉴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点第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执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仲德审 判 员 杨生道代理审判员 杨秋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奇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