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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立宁与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宁,石家庄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宁。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兰国良,委托代理人张伟娜,上诉人王立宁因与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经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同意,并经审查,王立宁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广播电视台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王立宁撤回对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郝东霞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