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行医,于2008年4月21日被东台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2013年4月2日又被东台市卫生局责令停止医学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宋玉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