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诉被告周亚辉、文伟娜、李新柱、王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周亚辉,文伟娜,李新柱,王桂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金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住所地许昌县新许路25号。法定代表人于立民,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窦保平,该支行员工。被告周亚辉,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五女店镇周庄村7组。被告文伟娜,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新柱,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五女店镇五女店街。被告王桂枝,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诉被告周亚辉、文伟娜、李新柱、王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