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长峰、徐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长峰,徐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店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徐长峰,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徐迎春,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长峰、徐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长峰、徐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长峰、徐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