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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沈四海与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四海,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沈四海,男。委托代理人郝才荣,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1881号4幢2层A区2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四海与被告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四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沈四海负担。审判员 冯 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