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磊与马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磊,马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17号原告吕磊,药剂师。被告马敬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磊诉被告马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磊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