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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吕磊与马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磊,马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17号原告吕磊,药剂师。被告马敬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磊诉被告马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磊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