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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与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交丙坛村广汕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桥,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由上诉人普宁市桦穗纺织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