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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立元,徐水县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