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立元,徐水县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