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君来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君来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映波、姚珍珍(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君来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明、孟吟竹(均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君来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275元(已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王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