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步兰与XX、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940号原告马步兰: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法定代理人:陈秀珍。被告:XX,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告:张军,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告: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蒙馆路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步兰与被告XX、张军、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步兰治疗尚未终结、伤情需要一定的恢复期,尚未到鉴定时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汉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