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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荣禄与谭选兰、丁秀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禄,谭选兰,丁秀明,谭代楣,蒋梅英,谭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244-5号申请人杨荣禄,原鹤峰县生产资料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谭选兰,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丁秀明,鹤峰县实验小学退休教师,系谭选兰之妻(现已故)。被执行人谭代楣。被执行人蒋梅英,鹤峰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系谭代楣之妻。被执行人谭宝兰,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退休职工,系谭选兰之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恩中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谭选兰、丁秀明、谭代楣、蒋梅英、谭宝兰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谭选兰所有的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279号(现九峰大道293号)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谭选兰、田学峰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田学峰表示该房地产已全部归谭选兰所有。查封期间,对该房地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变卖又无买受人,现申请执行人杨荣禄表示接受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279号(现九峰大道293号)房地产(产权登记在谭选兰、田学峰名下)以人民币915212.61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荣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