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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赵卿与王园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卿,王园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吴赵卿。被告:王园贞。原告吴赵卿与被告王园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赵卿与被告王园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9日,被告王园贞从原告吴赵卿处转让得三间店铺,转让价为45万元,被告当天付款31万元,余款14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5年2月16日被告又支付了13万元,尚欠1��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园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赵卿欠款1万元,并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园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