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宏法与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法,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19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法,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马燕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524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案款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