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南兴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南兴物资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5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南兴物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1-25号。负责人:李南山,该经营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南兴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毕明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