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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段化梅、田华与李文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化梅,田华,李文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复字第2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段化梅。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李文征。申请复议人段化梅不服临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临邑法院)(2015)临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李文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段化梅向临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案系被执行人李文征个人自行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该案应属被执行人李文征名下的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文征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1704户、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1号6号楼602号的两套房产均系异议人和被执行人李文征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临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执行将会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临邑法院立即停止对异议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临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征与异议人段化梅系夫妻关系,李文征系田华诉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李文征、临邑县鲁北炭素有限公司、刘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之一。根据临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4)临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征对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借款负有偿还责任,因其未按照临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4)临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清偿义务,临邑法院以(2015)临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征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1704户、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1号6号楼602号的两套房产。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青岛市国地资源和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及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均证实,涉案两套房产权利人均为被执行人李文征。临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已生效的裁判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临邑法院依法查封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请求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临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驳回段化梅的异议。异议人段化梅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执行人田华诉德州舜邑面粉有限公司、李文征、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刘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临邑县法院判决生效并进行执行程序。因该案系被执行人李文征个人自行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而形成,根据该案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李文征的个人债务,与执行异议申请人无关。但临邑法院执行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1704户、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1号6号楼602号的两套房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征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属于申请复议人和被执行人李文征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复议人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临邑法院对该房产可以查封但不得处分,应待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析产分割后,再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征所有的份额。但临邑法院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裁定认为其查封并执行并无不当,遂驳回了申请复议人的异议,并强行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1号楼1704户房屋贴上封条,致使申请复议人应得的部分租金收益无法取得。综上,临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执行程序上都存在明显错误,从而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临邑法院作出的(2015)临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临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临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征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查封李文征位于青岛市的两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待该财产析产分割后,再对李文征所有的份额进行执行是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已不属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而临邑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撤销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