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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翁婉贞与林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婉贞,林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40号原告翁婉贞,女,汉族,1973年9月9日,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林国妹,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婉贞与被告林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书香店面中被告林国妹所有的份额,价值人民币80万元为限。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案外人登记于林莉莉名下的坐落于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原长福花园二期)的房屋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书香店面中被告林国妹所有的份额,价值8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登记于林莉莉名下的坐落于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