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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迟荣团与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荣团,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502-3号申请执行人迟荣团。被执行人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宇,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