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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春玲与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玲,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913-1号原告朱春玲。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法,董事长。原告朱春玲与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春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占有的46.7%的股权(保全数额10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春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美晶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中垦美晶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46.7%的股权。二、查封担保人张涛提供担保的座落在阜桥辖区建设北路1号3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济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赵艳丽提供担保的座落在湖凌二路西、鱼新三路南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信用社第0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