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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蒋某某已经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露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