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蒋某某已经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露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