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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N611-07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律政阳光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贝斯特货运市场西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杨兴运,总经理。被告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33号1号楼115、116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西安正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共达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新权审 判 员  詹晓晔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