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志花,经理。被执行人:宋某(又名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在利津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存款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