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小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宪武,李金艳,满开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小额字第681号原告周宪武,住所地前郭县。被告李金艳,个体工商户。被告满开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缓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