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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小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宪武,李金艳,满开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小额字第681号原告周宪武,住所地前郭县。被告李金艳,个体工商户。被告满开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宪武诉被告李金艳、满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缓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