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子玮诉陈长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郭子玮,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垒,男,1985年12月6日,汉族,上海国际皮革城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陈长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玮诉被告陈长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00元,减半收取353.50元,由原告郭子玮负担。审 判 长 薛景彦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