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9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原系哈尔滨制氧机厂生产服务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潘丽,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案扣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36号房产一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015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的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凯林审 判 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曲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金月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