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西重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重庆长江西重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144号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5社、6社。组织机构代码79800499-0。法定代表人王世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长江西重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5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芳,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西重车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奔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惠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