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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蓝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佳利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健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蓝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辽源市龙山区佳利销售有限公司,许健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长春蓝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负责人尹万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佳利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健飞,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蓝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佳利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健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佳利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健飞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蓝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8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玉超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