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继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