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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志清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志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谢志清,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志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谢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志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志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志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