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1993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4月23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经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本市城北区莫家庄李某某出租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700元,赃款挥霍。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赔偿现金人民币5700元已退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被告人郭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履行财产刑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庞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媛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