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智高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智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684号罪犯钱智高,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钱智高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智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智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钱智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病犯,可以适当从宽,但同时该犯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是在缓刑期间又犯罪,且未履行罚金刑,应当从严。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智高准予减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