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姚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军,姚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马文军,男��生于1977年10月24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姚为平,男,生于1965年10月22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军诉被告姚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文军负担。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