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费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汉族,住潢川县谈店乡。被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炳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