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匡寿民与邹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寿民,邹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匡寿民,居民。被告邹伏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寿民与被告邹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寿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寿民承担。审 判 员 朱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