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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匡寿民与邹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寿民,邹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匡寿民,居民。被告邹伏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寿民与被告邹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寿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寿民承担。审 判 员  朱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搜索“”